1、枪毙,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,行刑人员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;经过法医确认,犯人已死,然后尸体就近火化,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;
2、注射,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,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,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,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。经法医确认,通知家属领回尸体,自行火化;
3、采用枪决、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,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
死刑由什么机关核准?
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下:
1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没有上诉,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。这种情况,中级人民法院应在申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,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,应当作出同意死刑的裁定,然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;
2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,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,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;
3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,被告人不上诉,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,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3日内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;
4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,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。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,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爆炸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,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核准权。